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0/8/27 10:49:13 浏览:3471次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权的相关情形,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对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权的相关情形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但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解决上述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并综合考虑了建筑面积占比和业主人数占比对表决事项的影响,其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的立法价值观。同时,《民法典》对业主的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权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调整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物权法》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确定了“双重多数表决标准”的原则。具体来讲,就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一般事项的表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在坚持“双重多数表决标准”的前提下,调整了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具体来讲,《民法典》要求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业主共同决定表决事项的前提。在此前提下,就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就一般事项的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次,就涉及的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物权法》确定的重大表决事项包括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民法典》确定的重大表决事项则包括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就涉及的重大表决事项,《民法典》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列为了一般的表决事项,并新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需要业主共同表决的重大事项。
最后,《民法典》仍将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内容列为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一般事项,并明确就上述事项的表决,只需要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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