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剑 时间:2020/8/27 10:32:09 浏览:1490次
你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吗?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可见,从法律层面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限于上述几类人员。那么,审判实践中是如何掌握的呢?
近日,笔者在查阅资料时,偶尔看到一个案例。该案中,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周某作为公司营销部经理,是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看,周某既不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中也未将营销部经理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周某显然不能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依然确认了周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其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本案中,周某的身份是作为公司营销部经理全面负责销售工作,在此期间该公司并没有设立副总经理,周某对选择交易对象以及是否签订合同具有决策权,对以什么方式进行资金回收亦有决定权,周某实际上行使的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经进一步检索,笔者在另一份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看到如下内容:实践中,经理有依公司法委任产生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亦有非依公司法取得的部门经理、业务经理、分店经理、客户经理、销售经理等。判断经理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应从其头衔产生的程序和其提供的劳动在实质上是否具有从属性两方面来考量。
可见,审判实务中,判断是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从是否担任《公司法》规定的职务,或者公司章程是否将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规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分析。但是,我们绝不能生搬硬套,机械的理解法律规定,应当从根本上理解立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