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飞 时间:2020/8/17 16:08:22 浏览:2040次
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确保债权实现、促进社会融资的作用。为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修订,其中重大修订之处不在少数,而本文就旨在通过梳理担保制度的修订部分来提醒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作哪些和以往不同的约定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抵押合同应特别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而是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由须抵押权人同意变为无须抵押权人同意。这个变化会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控制能力变弱,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是《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还允许当事人对该事项作出特别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在抵押合同中特别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来避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控制能力变弱,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保证合同应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是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会推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而不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其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力度相对较弱。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担保力度相对较强。因此,《民法典》的这个变化会导致担保力度变弱,债权人需要通过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以避免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被法院认定为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保证合同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者更长的固定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而是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话,保证期间由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变更为六个月。由于六个月时间相较于两年来说,时间是比较短的,所以很有可能发生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保证人会免除保证责任,这样很容易给债权人带来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需要通过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者更长的固定期限)”以避免发生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保证合同应约定:“即使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允许债务人转移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也同意对未经其同意便转移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以前,只要债权人没有保证人的同意就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没有例外情形,但是《民法典》却规定了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话,可以改变该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即使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允许债务人转移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也同意对未经其同意便转移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即使债权人没有保证人的同意就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话,保证人也依旧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可以避免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情况的发生,进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人学始知道,不学非自然。”《民法典》对以往的法律规定作了不少的修订,特别是对担保制度作了较多的修订,本文所述的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作的与以往不同的四种约定只是债权人应当注意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有很多修订之处需要我们多多学习,毕竟知识不是凭空而来,而学习才是掌握知识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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