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振兵 时间:2020/8/17 16:01:53 浏览:1796次
2018年3月9日15时,广东省东莞市仅3个月大的女孩凡凡(化名)在自家小区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头部,经过多次手术治疗才脱离生命危险,法医鉴定意见认为:凡凡所受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熟悉伤残鉴定的读者已经明白二级伤残和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对于仅有几个月大的凡凡意味着什么,这对于凡凡及其家庭来说是飞来横祸,其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事后经过公安局专案组走访调查,最终确定肇事者为该小区家住24层的11岁女孩小陈。
2019年1月30日,凡凡的父亲委托律师将小陈及其监护人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后又追加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经过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凡凡的所有损失共计1858681.72元,由小陈在自己所有财产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小陈的生父、生母及继父补充赔偿。同时,法院认为,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对凡凡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原告对二者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屡见不鲜,但也屡禁不止,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律师认为:
第一,高空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所有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整栋楼补偿标准”,该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死亡或致他人财物受到重大损害,主观上为过失的,有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上为故意的,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例如,本文案例中,小陈向楼下扔苹果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凡凡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已经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只有11岁,未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符合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故对其无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小陈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只是其年龄小,但这并没有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如果小陈已满16周岁,那等待她的结果又会是什么呢?
高空抛物或坠物多有报道,一定要看好我们的宝宝和宠物,宝宝将玩具或食品扔下或宠物自身掉落砸死砸伤行人已有真实案例发生,外挂空调、窗户、广告牌等坠落砸死砸伤行人或砸坏财物更是屡见不鲜。高空抛物坠物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为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不让自己身陷囹圄,请严格要求自己,杜绝高空抛物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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