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彦年 时间:2020/8/17 15:55:00 浏览:1459次
法律规定在少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其后自身合法权益将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采取适当的自救措施,但是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反映。
例如顾客在饭馆吃饭后,不支付就餐费用,饭馆有权利先行扣留其证据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及时报案处理;如果超市怀疑顾客盗窃超市内商品,也可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及时报案处理。但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当事人一方能不能自行扣押,等待其赔偿全部损失后再返还车辆呢?
案件背景
2005年7月16日19时许,家住邯郸市某县的村民林某驾驶一辆农用柴油车上路行驶,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为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摩托车并未依法领取牌照。马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马某的哥哥马某华听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为防止对方拒绝赔偿其损失,二话不说就将林某的农用车开走。林某报案后,该县公安局交警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于2005年7月25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队于2005年7月26日通知马某及马某华将林某的农用车送交交警队,但二人并未将农用车送交。林某无奈对马某及马某华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返还被扣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勘验现场并做了相应的处理认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处理期间如果有必要可由交警部门扣押。被告马某华未经原告和交警部门允许私自扣押原告车辆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马某赔偿及返还车辆的请求,因被告马某受伤后不在现场未参与扣押车辆,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马某华返还原告林某四轮柴油车并赔偿原告扣车损失,从扣留之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每天按33.12元计算。
律师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大部分情况还是需要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但无论是自行协商处理还是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并进行处理,当事人之间都没有权利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本案中马某华私自扣押林某的农用车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交警部门通知其返还之后仍拒不配合,马某华应当对林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马某在本案中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使其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马某华也无权自行扣押林某的车辆。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应当及时通知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由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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