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飞 时间:2020/8/17 11:53:20 浏览:1811次
现代社会中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当工伤事故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通常会和劳动者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而这些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通常会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为了快速得到赔偿,往往也不得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私了协议,但是当劳动者的病情加重或者劳动者觉得赔偿数额不公平时便会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呢?
实践中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工伤私了协议赔偿数额通常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如果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有效,那么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障劳动者享受到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也有些人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达成的工伤私了协议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关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劳动者在签署工伤私了协议前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而且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时,该私了行为属于逃脱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工伤私了协议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次,如果劳动者在签署工伤私了协议前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且用人单位赔偿的数额没有明显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并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最后,如果劳动者在签署工伤私了协议前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但是用人单位赔偿的数额明显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工伤私了协议,使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如何判断用人单位赔偿的数额是否明显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待遇呢?司法实践中对此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即用人单位赔偿的数额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待遇70%的,应认为用人单位赔偿的数额明显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待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所述,工伤私了协议并不一概有效或者一概无效,应该分情况区别对待。工伤私了协议相对于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而言,更加简便快捷,也有利于及时赔偿劳动者,尽快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因此认定用人单位赔偿的数额没有明显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私了协议为有效协议是必要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当工伤私了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工伤私了协议,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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