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虚假诉讼的代价,你承担的起吗?

作者:康兴 时间:2020/8/17 10:58:05 浏览:1287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强化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的大环境下,我国全民法律意识也在逐渐提高,越来越了解我国法律规定以及诉讼制度。诉讼本是当事人希望经过庄严的审判后,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可是却被某些心怀不轨的人滥以利用,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审判实践中法官是如何掌控的呢,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受卢某(已判决)之托,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甲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某甲再通过银行转账给卢某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此制造银行流水并由王某甲向被告人张某出具借条。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卢某已明确向其告知与王某甲之间的二十万元债务实系赌债的情况下,仍答应卢某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帮其要回赌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18年8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后,被告人张某与卢某因害怕被法院发现该债务系赌债,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9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接到电话通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手段已经屡见不鲜,除此之外还有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公司高管等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债务或担保义务等情形。有的人并没有意识到以上行为已经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反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输了也不吃亏,赢了皆大欢喜,殊不知其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更有甚者,在明知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还要尝试着赌一把,最终却害人害己。

故,我们遇到问题时还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谨记杜绝虚假诉讼,维护法律尊严。

 

返回

上一篇: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呢

下一篇:法庭之外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