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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具有破产重整能力?

作者:李启明 时间:2020/8/17 10:38:06 浏览:3103次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重整申请的主体和申请破产重整的原因,《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也予以明确。但是,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哪些企业经过甄别后应当剔除,即哪些企业具有破产重整的能力,并未规定。之所以没有规定,也许是考虑到,重整能否成功应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占一定比例的出资人一厢情愿,想重整就能重整;也不是只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就可以不作审查地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是说,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应当进行甄别。

                  

但是如何甄别,《企业破产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市场化从理论上容易讲,而现实中是需要时间,通过一定的程序来验证的。那么,法院在短时间内,如何审查并作出重整裁定呢?实践中法院会着重分析重整的可行性。就是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希望与重整价值,也即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般通过分析债务人企业性质、产业结构、市场前景、战略投资者等,进行初步评估。主要的判断标准有如下几个:  

一、是生产、经营能力。也就是生产技术水平、工艺水平,是否符合现代生产的要求,工人和机器的配合能否满足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如果机器和工艺都已落后,应当淘汰,则无挽救的价值。

二、是有市场前景,符合社会需求。如果重整原因是市场前景暗淡,商品已不符合社会需求,企业本来属于该处置的僵尸企业,也就无挽救的必要。

三、是债务企业机体功能可利用。如果企业整体机能健全,只是由于资金、经营管理能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陷入财务困境,那么通过重整是有挽救可能的。

四、是未来是否具备盈利能力。如果债务人的预期收入大于当前支出,也许对其资产进行破产清算就不是最佳选择。只要债务人能够利用其财产盈利并实现净利润,那么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讲,对其进行重整,就是一种最有效率的安排。

五、是破产重整是否能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益处、是否具有特殊价值而需要尽力挽救等因素,也是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希望与重整价值的重要标准。

六、是要分析是否有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可能性,该可能性有多大。

就判断方式而言,除通过审查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及资产管理情况,预测债务人重整的可能性外,目前实践中还可以采用召开征询会或听证会。召开征询会议,是邀请与债务人的相关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主要债权人和有经常交易往来的客户到场,听取各方对债务人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潜力和市场前景的评价意见,综合考量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再建重生的可能。必要时,也可以召集债务人的相关出资人、企业高管以及债权人代表,通过听证会,分析重整的可能性。

综上,只有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定债务人企业具有重整希望与重整价值时,债务人企业才可以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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