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涛 时间:2020/8/17 10:36:37 浏览:1439次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收紧的背景下,涉及“借名买房”的房屋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借名买房”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实际购房人多为规避国家税费、城市限购政策等情况而借用他人之名购买房屋。“借名买房”情况复杂、法律风险极大,司法实务中可能难以辨别和裁判,需要谨慎对待和处理。
案 情 简 介
2016年10月,家住石家庄的李某夫妻打算为儿子李东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因当时其子李东未满18周岁,暂不具备该市的商品房购买资格。于是,两人准备借用好朋友齐某之名买房。后李某夫妻和齐某口头约定:李某夫妇出资购买房屋,由齐某代持,暂登记在齐某名下。待李东成年后,可随时要求齐某将该房屋过户至李东名下。2017年3月,齐某和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李某夫妻向开发商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及相关税费。2019年5月,李东已具备购房资格,但齐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6月,齐某以李某夫妻为被告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夫妻搬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齐某。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本诉中,李某夫妻提出反诉。要求齐某将房屋协助过户至李东名下,并驳回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从客观行为来看,由李某支付全部房价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一直由李某夫妇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且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由李某夫妇持有,齐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从主观动机上看,由于李某家人李东不具备购房资格,具有借用齐某资格购房并要求其在李东18岁后归还的动机。此外,齐某对借款买房的基本事实陈述不清、对同意李某借住房屋等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有违生活基本常理。故,区法院采信李某夫妻的主张,并据此判决齐某协助办理将房屋过户至李东名下的手续,并驳回齐某的全部诉求。
律师建议
一、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法律对其证明标准要求极高,尤其需要注意证据的留存。虽然本案中作为实际出资人的李某夫妻最终胜诉,但也是大费周折才收集到各种证据,才最终推翻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事项。
二、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当地限购政策、拟购买房屋的性质,能否上市交易、办理过户登记,借名买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内容,避免借名买房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三、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应当留存房屋买卖全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支付凭证、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证据。如首付款是以出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出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代本人(借名人)支付购房首付款”等关键信息。
四、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借名人应当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在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借名人应当及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建议您:借名买房有风险,一定要慎之又慎。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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