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兴 时间:2020/8/17 10:28:06 浏览:1504次
前段时间客户刘先生咨询了一个问题,事情是这样的,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刘先生的两位亲人在事故中不幸丧生,案发后,交警赶到现场将肇事者王某控制,经现场仪器检测,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21㎎/ml,已属于醉酒驾驶。经民警询问得知,王某所驾驶的车辆是其朋友焦某的,王某饮酒后在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民事赔偿能力有限。刘先生问能否向车主焦某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焦某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这要分情况而定。首先说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的,在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后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比如出借车辆时应当核实用车人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由于车主没有进行核实,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用车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后,办案交警调出了肇事者驾车上路前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案发当天肇事者是在朋友焦某家吃的饭,吃饭时喝了酒,临走时焦某又将机动车借给肇事者,并送其离开。那么可以由此确定焦某明知王某已经饮酒,还把车借给王某驾驶,其对事故的发生是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焦某还有其他责任吗?有的,焦某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焦某的刑事责任来源于其与王某共同的故意犯罪行为。有人说了,王某醉酒驾车交通肇事致使二人死亡,涉嫌的罪名应该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没有共犯的,焦某和王某不构成共犯,焦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这样的,在本案中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是没错的,但其醉酒驾车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形在刑罚上采用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由于王某的行为导致二人死亡的结果,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要重于危险驾驶罪,最终是要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的。焦某明知王某已经喝了酒,在王某提出借车时未加劝阻便将车借给了王某,在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内,两人是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的,即在明知用车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与他人,两人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在主观上就达成了合意,加上王某客观上又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所以,通过分析知道,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对于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约定是免赔的。这样一来,即便肇事车辆投保了保险,但在发生事故后所造成的损失也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不仅如此,车主还要进一步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谓是应了那句古话“赔了夫人又折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