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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新址,我却不想去新址上班应如何处理

作者:张晓飞 时间:2020/6/24 14:58:23 浏览:1732次

                    

前几天,我有幸作为“1009为你发声”的嘉宾在石家庄经济广播电台为听众解答法律问题,其中有一个热线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并未详细解答,今天本篇文章主要详细解答一下该问题,希望大家从问题的解答中学习到一些有益的知识。

小明所在的公司从石家庄市长安区搬到了元氏县,现在已经搬完。公司却没有提前30天出书面通知,也没有补偿小明一个月的工资。小明想知道这时其应该有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由于小明并没有详细说明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对工作地点有相关的约定,所以笔者按照两种情况为其解答。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限定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或者石家庄市主城区,而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在公司搬迁新址时,公司应该与小明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公司搬迁对小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与小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不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给小明一个月工资。如果小明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义务,但是小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照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小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包含了元氏县,同时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并且公司对搬迁给其造成的交通不便给予了各项补助,那么公司搬迁并不属于违约及加重其负担的行为,其就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那么小明如果以旷工的方式拒绝上班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呢?答案是不能。因为小明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无故旷工便会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惩罚。如果小明旷工到达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一定天数或程度,就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用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所以以旷工的方式拒绝上班是不明智的。

综上所述,以后大家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公司搬迁新址确实会对你的生活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那么你可以考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旷工的方式拒绝上班,否则很可能会因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但失去工作,还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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