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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排除买受人的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作者:陈曦 时间:2020/6/24 11:58:26 浏览:1462次

 
                    

众所周知,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当地房管部门会要求对该商品房进行网签备案,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对房产交易情况进行监管,规范交易,有效的防止一房二卖等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日渐突出的问题是,房屋办理备案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情况下,被法院查封欲强制执行,此时房屋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开发商代买受人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如何排除买受人的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呢?下面,笔者就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以及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的规定,明确了“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法中“不动产确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也就是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准确、完整的登记,未经登记,法律上并不认可发生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效果。所以单就备案而言,是当地政府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达到物权变动的效果。

其次,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存在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的买受人。这类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会办理银行贷款的相关手续,并与银行、开发商签订《购房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由银行发放贷款,开发商作为贷款保证人,为买受人的借款向银行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一旦买受人持续断供,严重违约,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结清贷款,开发商将在没有任何反担保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达到反担保的效果,开发商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买受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导致开发商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的,开发商则享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开发商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基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的合同请求权随之消灭,同时,失去了要求办理物权登记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旧为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对标的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银行放贷后,买受人的全部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非买受人原因的情况下,此时物权尚未登记,开发商是否可依约享有解除权,排除第三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就有待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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