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培杰 时间:2020/6/22 10:10:01 浏览:1537次
广西周某将在4月18日刑满释放,当年被抓的时候,周某因为在采访中随口说了几句话:“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还有做生意又不会做,就是偷这种东西,才能维持的了生活这样子”;“在看守所像回家一样,在看守所里的感觉比家里感觉好多了!里面个个都是人才,说话又好听,我超喜欢里面的。”他没有想到自己不经意间成为了网红,因为其外貌有些像格瓦拉,他被网友们和有些媒体称之为“窃·格瓦拉”。估计周某更没有想到的是他入狱几年来,其形象被各种恶搞成为网络上的洪流,他出狱的话题更是直接登上了热搜榜榜首,热度堪比明星大咖。
在这自媒体时代,看到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关于周某的新闻、视频、被恶搞的肖像,不禁让我想到了人格权的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网络媒体上的对周某肖像的不当使用,侵犯了周某的人格权。
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主要有:(一)肖像制作权,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或恶搞自己的肖像;(二)肖像使用权;(三)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肖像拥有权。虽然我国规定在新闻报道中因社会公共利益,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但是如果网络媒体的提供者或使用者为增加点击率以实现更好的经济收益使用周某的肖像,甚至恶搞周某的肖像则属于不当使用,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同时在网络上大量存在的恶搞周某肖像的表情包等,如未经周某授权同意,同样涉嫌侵权。
商品生产中和现实生活中也同样存在着大量侵犯周某人格权的作品,这样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周某的人格权。
有的商家擅自把周某的肖像恶搞后,印制在T恤、杯子、文具等商品上,该行为同样侵犯了周某的人格权。《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停车场,竟然喷绘了周某的肖像并加上“严厉打击盗窃电瓶车的行为”等标语,这样的作品贬损了周某的人格,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周某的人格权应得到保护,周某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周某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周某虽然曾经因盗窃被判刑,但其人格权同样不能肆意践踏,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希望网络媒体的提供者、广大网友以及商家等不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多给社会提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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