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彦慧 时间:2020/6/22 10:12:21 浏览:2342次
2020年5月1日起,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开始施行,新规与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相比,保留11条旧条文,修改41条条文,新增47条条文。可以说,这次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本文仅就自认规则的修改及修改后的风险防范予以总结。
旧规中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第八条,主要包括当事人自认、推定自认、诉讼代理人自认、撤销自认四方面。新规对其修改、补充和完善后,包括了当事人自认、诉讼代理人自认、推定自认、共同诉讼自认、撤销自认、附条件自认、限制自认等情形,使自认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其中关于诉讼代理人自认的修改无疑加大了诉讼代理人代理的风险,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此作出对策,以规避之。
一、关于当事人的自认和推定自认
新规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新规与旧规的差别不大,仅删除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新增了“于己不利”和“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使自认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及诉讼材料。
二、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该条款由旧规第八条第三款修改而来,新增了“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删除了“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这一修改,对于代理人的自认认定变化很大,放宽了诉讼代理人自认的认定条件。即不管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就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还有新规规定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承认某项事实,只要在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否认,就不认定为代理人自认,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做了一定的限制。
三、当事人撤销自认
旧规第八条第四款对于当事人撤销自认规定必须能够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还要求证明与事实不符。
新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新规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放宽了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此外还增加了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的规定,完善了撤销自认的程序。
四、诉讼代理人自认的风险规避
针对证据新规关于自认规则的变化,自认为在今后的诉讼代理中,律师应在以下几方面提起注意,以防范自身风险:
(一)在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及开庭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自认的规定,使其心中有数;
(二)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增加约定排除代理人自认的条款。
新规规定诉讼代理人自认不需要获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所以扩大了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权限,当然代理人的代理风险也增加了。所以作为代理人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增加约定排除代理人自认的条款,否则作为代理人来说庭审发言和提交代理意见应非常谨慎,以避免造成法庭认定代理人自认,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三)在推定自认中,新规明显减轻了审判人员的说明义务,放宽了对推定自认的认定,所以,代理人要在庭前以及庭审中对于法官的说明提示当事人,以免其作出错误的表达。
上一篇:“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实务分析
下一篇:人格权的保护——从周某出狱想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