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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作者:宋振兵 时间:2020/6/8 17:00:17 浏览:1811次

 
                    

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的少年吴某杀死了自己的亲生母亲,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此事过后不到一个月,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13岁的少年罗某用锤子将亲生父母锤伤,致二人医治无效死亡。同样因为罗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9年9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四名初一学生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致行人邹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白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他三人逃离事故现场,邹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无责任。另查明,白某未满14周岁,故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为同小区居住的年仅13周岁的蔡某某,同样因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4月19日,安徽宣城10岁女孩杨某婷被其13岁堂兄杨某某杀死并抛尸灌木丛,事后仍然在街上闲逛……

此类事件在近年来层出不穷,我们在为一桩桩刑事案件的发生感到心痛时,是否也在反思着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条明确规定了不满14周岁属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通俗说就是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多么恶劣的行为,都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不符合社会发展形势,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虽然不能说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但是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到了应该修改的时候了。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未成年人“早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此后刑法虽然经过数次修改,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直未进行任何修改,关于14周岁规定是否合理一直以来众说纷纭、分歧颇多。我们应当认识到,现在14周岁的人和1979年14周岁的人其社会认知水平、文化水平、心理成熟程度等是无法在同一平台进行比较的,二者的差距绝对是巨大的。再以现在的认知水平去适用1979年的该规定无疑已经过时。

其次,我国2017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在民法领域已经降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这说明民事法律关系中已经认可现在孩子的成长速度比20世纪80年代要早要快,适时地对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作出调整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地调整社会矛盾。虽然不能说民法领域作出了调整就一定要对刑法领域进行调整,但至少说明在全国人大立法领域已经认识到该调整的必要性,我们有理由期待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相应调整。

再次,刑法的任务之一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79年刑法之所以规定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调查,在当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很少的,没有必要动用谦抑的刑法进行调整,但今时不同往日,刑法应当适应社会发展形势需要适时作出调整,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健康。

最后,必须认识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灵丹妙药,甚至更左的观点认为二者根本不存在任何关联和因果关系。我们不否认社会矛盾的多因性,但是多因并不能无视刑事责任年龄不合时宜的现象,应该认识到刑事责任年龄修改的必要性,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实现。

以上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如与官方文件观点抵触,以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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