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启明 时间:2020/6/8 16:57:45 浏览:3640次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优先就该担保的财产受偿的权利。在我国的现行的破产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别除权的概念,但别除权的实质内容却已经包含在了破产法当中。《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条规定的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属于别除权。
别除权必须以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作为基础。在我国,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所依据的基础权利与担保物权紧密关联,只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才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为别除权。因此,别除权应当以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作为基础权利。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还规定了其他优先权,也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一、基于抵押权而产生的别除权
在破产程序中,当抵押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布破产,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即转化为别除权。由于抵押权人并未实际占有抵押物,在行使别除权时,可以要求破产人或管理人协助实实现优先受偿权。
二、基于质押权而产生的别除权
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成为别除权的根据。与抵押权不同的是,质押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的同意,直接将质物变价受偿。
三、基于留置权而产生的别除权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也可以成为别除权的根据,其实现方式与质押权实现方式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行使别除权时,不以破产人所负债务已届清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在破产时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就可以对与该债权有牵连关系的破产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因为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
四、基于法定优先权而产生的别除权
法定优先权包括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在破产清算中处于优先清偿的位置,如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一般优先权并不能成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而特别优先权,如船舶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所有优先权益中处于最先清偿位置,其完全符合别除权行使的条件,成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