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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特别”债权能转让吗?

作者:张玉蕴 时间:2020/6/8 16:52:42 浏览:1710次

 
                 

近期,笔者代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转让标的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案情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但未予结算。后承包人因欠付供应商的货款,将其对发包人享有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作为债权转让给供应商,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发包人。后供应商因发包人未清偿债务,将发包人诉至法院。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别于其他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工程施工完毕存在工程款未结算的情况,债权数额可能都不确定,这样一个“特别”的债权能转让吗?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分析这个案件。

我们首先分析该案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承包人)与债务人(发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该案的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承包人)与受让人(供应商)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供应商)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发包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该案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包括:(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其中,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基础债权关系,法庭首先需要审查的是承包人向供应商转让债权之时是否对发包人享有债权,如果该债权不存在无效、已经消灭或者其他发生转让标的不能的情况,法院即可裁判该债权有效存在。也就是审查承包人与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合同效力等建设施工相关问题,进而判定承包人是否已经取得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以及向他人处分该项权利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那么,笔者遇到的这个案件中,承包人转让债权时,其与发包人并未就工程进行结算,工程造价未经双方确认,也就是说债权数额是不确定的,此时转让债权是否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呢。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债权数额必须确定,债权让与人才能转让,其不需要与债务人就债权数额协商一致再行转让,对债权的具体数额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亦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债权数额属于法院审理确认的范畴,如双方对数额有分歧,可向法院申请鉴定最终确定债权数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案例《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10号]表明其观点:只要债权已经形成是可以转让的,债权数额属于法院审理确认范畴,债权数额不确定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看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确实有一些“特别”之处,我们需要仔细分析,不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条件,这一“特别”债权就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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