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跃辉 时间:2020/6/8 16:27:16 浏览:1806次
人身保险既可以提供保障功能,还可以实现财富传承和债务隔离,很多夫妻在婚后会选择为自己或者配偶投保,增加一份爱的保障。但是婚姻破裂时,已投保的人身保险又如何处理呢?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会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吗?
人身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法律严格界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保险法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夫妻之间具有符合保险利益要求的利害关系,配偶一方为另一方投保时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离婚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那么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效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保险法考察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节点是保险合同订立时,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这样处理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信赖(如被保险人基于对该保险合同提供保障的信赖,不再购买其他保险,该份保险合同无效将损害被保险人的信赖利益)。
二、投保人拒绝继续支付保险费怎么办?
离婚后投保人不再有支付保险费的积极性,人身保险合同会面临中止乃至被解除的风险。这显然不符合被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期望继续获得该份保险合同的保障,就应当避免出现投保人怠于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以防出现保险合同中止、解除的后果。
被保险人最直接的方法是代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这就达到了与投保人履行交费义务一样的效果,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中止、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即,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代交费实现人身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
三、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什么?
部分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投资性,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离婚时,该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争议。
保险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保险人各种经营费用后所剩余额,按照预定利率计算出的现值。根据保险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储蓄,是投保人的财产。仅就合同相对性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并享有现金价值请求权。但是,在离婚时还要考虑保险费的来源:如果保险费来源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一方;当保险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就需要跳出保险合同关系规范,认定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继续履行
1. 被保险人可否阻止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一旦离婚,该份保险于投保人而言失去实际意义。因此,投保人往往会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并收回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返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亦属于投保人。一旦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将会失去保障。那么,被保险人可否阻止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呢?
鉴于保险合同的存续确实对被保险人利益有显著影响,应当给予被保险人阻却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机会: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如果现金价值归属于夫妻双方,支付一半即可;下同)并通知保险人,可以实现阻止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目的。
2. 被保险人可否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但是,当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已经不符合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给予被保险人阻却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撤销其之前作出的同意保险金额的意思表示,可以实现解除保险合同的目的。
五、被保险人可否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将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指定为受益人,比如配偶。离婚后被保险人一般不会同意原配偶继续作为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期待权。这就涉及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有权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所以,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配偶一方时,该方有权单方变更受益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配偶一方时,被保险人可以单方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可以变更受益人。
2.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投保人
一方面,如果离婚时选择退保后分割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回的现金价值可能远低于保险费,被保险人再重新投保成本明显偏高。对于需要保障的被保险人而言,退保并非最优选择。另一方面,在投保人一方拒绝配合缴费,或者拒绝继续作为投保人身份时,被保险人就必须考虑变更投保人。
变更投保人有两种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二是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
六、离婚前获得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讨论。
第一,保险金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诸如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对于保险金归属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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