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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质证方式

作者:常晓飞 时间:2020/6/8 16:18:52 浏览:8554次

 

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其目的是督促案件参与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证据,并通过证据交换实现公平诉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除了考虑如何收集证据外,还会考虑提交证据的时机,即不给对方充足的时间分析己方提交的证据,通过“证据偷袭”的方式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基于此,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证据的情况,此时作为相对方采取何种质证方式则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当事人一方当庭提交的证据,相对方普遍采取“断然不予质证”的方式,即相对方往往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和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所载逾期举证应承担责任的内容,对当庭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但是,从人民法院所作判决体现的论证看,此种质证方式并不理想。那么,对于当庭提交的证据,到底如何进行质证?我自己的看法是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一个观念: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也会采纳。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虽规定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是此仅为第一句话,该法条第一款全文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了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同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一个基本思路是尽量查清案件的全部情况,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根本目的。因此,对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基本上也都予以采纳。

第二,分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只有与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法院才予以采纳。因此,作为相对方,就应该从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与基本事实有关的角度予以分析、论证。判断基本事实的标准,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也就是说,超过举证期限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人民法院才能采纳。除此之外,对证明基本事实存在与否起推动作用的事实,用以推测证据证明力的事实,表达纠纷发生原因、经过的事实,当事人动机、背景的事实,由于其不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超过举证期限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也应该严格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三个角度去质证。

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是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根本属性,也唯有从此三个方面予以质证,才是有效的质证。

第四,如果当庭提交的证据数量较多,或者由于被“证据偷袭”一方当庭无法对证据进行核实,可以向合议庭申请休庭,或者申请对新提交的证据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给自己争取分析证据的时间。

以上是我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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