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飞 时间:2020/5/25 11:47:00 浏览:6148次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依照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
答案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法院意见
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门意见,于2011年3月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答复内容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对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如下:“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是行政机关的职权,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该条文的含义是指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虽然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没有了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所以,劳动者可以就此事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在保障公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争议仍然层出不穷,争议解决渠道依然不够畅通,所以我希望国家能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畅通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渠道以保证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其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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