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洪武 时间:2020/5/12 16:14:25 浏览:3032次
◆ 仲裁裁决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赋予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具体条文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外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首先应当明确条文中的“原判决、裁定”是否包括“仲裁裁决”?有观点认为,“原判决、裁定”不包括“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裁决不存在审判监督的程序问题。笔者认为,我国设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案外人权利的救济,针对的是整个执行程序,而仲裁裁决的执行当然属于民事执行的范畴,“原判决、裁定”应包括“仲裁裁决”。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也给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419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陆海啸与被申请人海南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项执行救济制度,目的在于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其指向的特定标的物应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认定属于被执行人的标的物,而非执行依据中确定执行的标的物,不涉及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即“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中,“原判决、裁定”宜解释为包括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等在内的法律文书。
所以,若异议事实与仲裁裁决无关的,案外人有权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若仲裁裁决本身错误或与之相关,无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此时,案外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实践中,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严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不少,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救济途径缺乏相应的规定。基于此,2018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也就是说,若仲裁裁决的执行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负责执行的中级法院也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如下: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若法院基于案外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案外人的申请,如何进行下一步程序?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规定:
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法院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