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晓飞 时间:2020/5/7 16:54:58 浏览:1465次
执行程序很复杂,尤其是对于执行的救济,其中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近期,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梳理,针对对象的不同能够采取的救济方式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其实针对的对象而言总体包含三类,分别是针对执行依据、针对执行标的、针对执行行为,对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不容易混淆,所以本文并没有涉及。
一、针对执行依据
案外人如果认为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针对执行依据提出请求,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救济方式只有案外人申请再审。为什么不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因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30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救济方式只有一种,申请再审。
二、针对执行标的
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引发两类执行异议之诉,分别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在这类针对执行标的的救济程序中,法律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书面的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由本条内容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异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5条、306条规定了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其实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衔接。若案外人对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的裁定结果不服,且其诉讼请求和原判决裁定无关,则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申请执行人对因案外人提起的书面异议导致执行中止的裁定不服,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则由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针对执行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了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方式,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由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包括执行措施违法和执行程序违法。异议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时间点为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当然,对执行终结的裁定也可以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在这种救济方式中需要注意: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被驳回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而不能再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