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艳茹 时间:2020/4/26 17:31:11 浏览:4455次
在银行的金融业务中,常遇到贷款放出之后,借款人迟迟不归还欠款,更有甚者直接将住所地、联系电话等进行变更,导致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贷款诉讼时效快到期之际,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送达《逾期贷款催收函》,而超过诉讼时效,进而丧失胜诉权。那么,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能否直接通过账户扣划,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之目的,进而保护银行的胜诉权,避免银行资产的流失呢?
一、诉讼时效期间银行自动扣划,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据此,金融机构的自动扣划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银行的扣划行为,就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进行有效延续。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银行自动扣划,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返还
(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银行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取得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旨在敦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当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长期漠然置之,法律便没有再给予保护的必要。同时,银行在贷款发放、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催收方面,都有着专业的系统性的业务指引规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银行理应预测到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债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银行也应承担该不利法律后果。而,不应凭借法律赋予银行的优势,通过其系统自动扣划债务人银行存款来强制债务人偿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这显然与诉讼时效的设置初衷相违背。
(二)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银行自动扣划构成侵权
银行因有着自动扣划银行存款的天然优势,往往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认为只要债务人没有还清借款及利息,其就能随时扣划债务人名下的存款。实践中,银行也经常是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仍从债务人名下的存款账户扣划钱款用于归还债务人在银行的借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依法可以行使抵销权,这里的到期债务,应认为是银行享有胜诉权的债务,而不是自然之债。如果允许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银行仍可以主动扣划,则银行的扣划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之债,与自然之债的本质属性相违背,也与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相违背。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不属于抵消权行使的范围,但债务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后自动扣划债务人名下存款,而没有经过债务人同意,不仅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反而因损害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应予以返还扣款。
综上,笔者认为,首先,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应尽可能的让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邮箱、微信号、QQ号等电子账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信息及任一方式的送达,均为有效送达,从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送达的便利,进而在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及时高效的向债务人送达《逾期债务催收函》,以便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最终达到诉讼时效延续之目的。
其次,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自动扣划功能,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银行有权自动扣划借款人在该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据此,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从借款人名下扣划资金用于归还其到期债权,从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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