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聪 时间:2020/4/26 17:29:00 浏览:3217次
案 例
原告曹某与被告何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5月2日,被告因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急需周转资金,遂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为期1年。双方达成一致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转款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8年8月2日向原告还款5万元后便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于2018年12月2日将被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审理中,被告同意还款。但双方因起诉前被告曾归还的5万元到底应先抵充本金还是先抵充利息争论不休。
律 师 分 析
对于被告2018年8月2日已偿还的5万元到底是应先抵充本金还是先抵充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那么,这5万元按照规定是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才抵充主债务即本金。但我们还应注意到,双方此前约定的月利率为2.5%,转化为年利率为30%,已超过民间借贷中规定的24%的年利率。那么,以哪个利率进行计算利息并进行抵充?是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5%计算利息后抵充,还是调整到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抵充?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这一部分的利息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没给的不能要,要了的不用退。因此,本案中先付的5万元既然是先抵充利息,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5%计算出利息后进行抵充(应抵充的利息为37500元),剩余的部分才是抵充本金(应抵充的本金为12500元)。那么,截至2018年8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的本金为87500元,利息为7000元(以87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3日暂计算至起诉日2018年12月2日),欠付本息共计94500元。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原告偿付本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九条二款(二)项之规定,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曹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94500元(计算过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