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鹏 时间:2020/4/26 17:23:23 浏览:3002次
前几日和一个高中同学聊天,他说有个电视剧《决胜法庭》拍的不错,学到不少东西,让我有时间了也看看。当我看第一集于和伟扮演的高剑说:当一个人要么犯的是重罪,要么犯的是轻罪,但具体是哪个罪不清楚时,那该如何处理呢?是认定他无罪还是认定他轻罪?辩护人的逻辑是疑罪从无,这显然不符合我们的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认定轻罪,这叫刑疑惟轻,它是疑罪从无的上位原则。不禁有疑问什么是刑疑惟轻原则?
虽然我现在主攻的不是刑法方向,但也做过一些刑事案件,它体现在我国刑法上的哪一条?我学过的刑法和刑诉法等,不记得有这样的原则或者条款。百度网络“刑疑惟轻”,百度词条的解释是,对于罪恶行为可疑,但是证据不充足的情况应从轻处理,出自《尚书·大禹谟》,原文是“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疑”是不能确定,“惟”同唯。“罪疑惟轻”是指罪恶可疑的,罚要从轻,在电视剧中改为”刑疑惟轻“。罪疑惟轻在古代的含义是定罪时,可能定重罪也可能定轻罪,或者当罪名已确定的情况下,量刑可能重,也可能轻的时候,尽可能轻。罪在当时的语境中很可能包含两种含义,定性和定量。定性即定何罪,定量即量刑。现代语境中刑的含义主要体现在惩罚、用刑,即量的方面,变了一个字,含义有了很大的不同。
我国刑法原则是由三大基本原则及其他原则构成。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刑法》第四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其他原则包括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谦抑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等。
通过以上列举,刑法所规定的原则并不包括“疑罪从无原则”与“刑疑惟轻原则”,那这两个原则是从何而来的?古罗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1764年7月,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疑罪从无”是英美法系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罪,就推定其无罪)的派生,而我国隶属于大陆法系,并不存在严格的“无罪推定”,但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派生了“罪疑惟轻”原则。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我国法律中与“疑罪从无”有关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学术和实践中,我国较为普遍的叫法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所以严格来讲,我国并无“疑罪从无”原则(尚存争议)和“刑疑惟轻”原则,只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该剧堂而皇之说出“‘刑疑惟轻’原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上位原则,是毫无依据的。法律专业术语的使用,似乎显得更为专业、更为高大上,但实则假大空,滥用法律名词,是对观众的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