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彦年 时间:2020/4/26 17:14:09 浏览:1876次
突如其来的疫情,十四亿中国人民在家“安安稳稳”待了很久。实体店、人员聚集的商场、复工遥遥无期;大部分网店,迟迟不能发货,麻辣的火锅,诱人的烧烤,香喷喷的烤肉,仿佛像是有了灵魂一样在向我招手。
但是伟大的中国人民向来是不会被困难打倒的,凉皮、电饭煲蛋糕、麻花、油条、肉夹馍、朋友圈里缤纷的菜肴显示了大家的高超的厨艺。随之而来的朋友圈里也多了一些卖货的信息,因为疫情不能开门,朋友圈成了免费的推销平台,如同赶集一样,各种各样的商品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在朋友圈里卖货,如何能规避风险顺利拿到钱?
一、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我首先提到买卖合同关系,因为除小额的,或者及时交付的买卖外,为了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都是应该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但是双方都是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联系,通过快递进行交付,如何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呢?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呢?
二、经典案例
刘某从孙某经营的五金店采购五金制品,孙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展示五金制品的图片供其挑选,然后按照刘某的指示填写客户订单并将订单货物打包处理后交付给刘某。后经结算,截止到2017年2月10日,孙某按照刘某要求向其交付了总价值为230042元的货物,但刘某仅支付65230元的货款,尚欠164812元货款未支付。经过多次催讨未果,孙某无奈将刘某起诉。
这起只有“客户订单、物流单”没有“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刘某应在规定时间支付拖欠货款164812元。
但是,如果刘某一直不承认双方的合同关系,孙某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吗?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在本案中,孙某提供的“客户订单”并没有刘某的签字,也没有提供对账确认函,但通过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孙某长期以微信的方式向刘某展示服装款式,并协商价格、数量,最终将货物交付刘某。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但通过王某提供的订单、托运单,结合其与刘某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也足以认定孙某与刘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当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可提供相关交货凭证、结算凭证和债权凭证作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但是证明力有所不同。
交货凭证,如送货单、收货单等。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等。凭证需要由相对人签署或由相对人出具。但是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并不必然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债权凭证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债权凭证的效力往往高于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
因此要想通过朋友圈卖货拿到钱,保存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对账函等相关证据才是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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