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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肖战AO3事件引发的同人文学作品侵权思考

作者:孔德康 时间:2020/4/20 15:15:28 浏览:3023次

 

2月26日,因对一篇同人文不满,当红流量小生肖战的粉丝举报了该篇作品及发布平台AO3网站,并在之后又举报了含有相关内容的其他平台,导致全网若干同人作品交流平台被封,大量作品被删。此举引发众怒,第二天包括同人圈在内的各路网友开始联合抵制肖战及其粉丝。这起事件把同人作品这个小众群体推到了人们的视野之内,事件引起的饭圈文化之争本文不作讨论,仅就引发事件的同人作品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同人作品,指非商业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由个人或者同人团体(同人社团)创作的作品。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和二次创作同人,二次创作中数量最多、最明显的是同人小说和漫画,这些作品往往以原著的人物为基础,创作新的故事,这种漫画作为美术作品侵权认定不太复杂,而认定小说等文学作品构成侵权则困难的多。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原著作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但对于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以著作权法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应用到具体案例中具体判断,其内容为:著作权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也就是说,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判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来判断是否侵权。对此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分别判断:

1.首先是最常见的,同人作品使用了原著人物姓名、性格和人物关系,以及原著的独创情节。这种情况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不过多阐述。

2.同人作品仅使用了原著人物姓名和性格,但情节与原作不同。作品中的人物姓名,因其字数很少不能发挥文字的意思表达功能,不被认为是作品而受到保护;人物的性格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思想”范畴而同样不被保护,故一般这种情况也不属于侵权。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原著主要人物之间不同寻常的人物关系,也被同人作品沿用,则构成侵权。如“琼瑶诉于正案”中,原告作品中,王爷夫人生下三个女儿,刚刚生下的第四个孩子还是女儿,为保地位把女婴偷换成男婴,并在女婴肩上留下梅花烙;而被告作品用了不同的名字,情节是将军夫人连生三女,刚刚生下的第四个孩子也是女儿,为保地位把女婴偷换男婴,并在女婴肩膀留下朱砂记。两部作品明显会导致读者产生相似的体验,很明显属于利用了原著作者的原创,构成侵权。

3.同人作品仅使用了原著人物姓名,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和情节全部由同人作者自己全新创作。因为单纯作品中的人物姓名不被保护,故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侵权。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因为利用了原著作品的影响力而被认定构成构成不正当竞争,如“金庸诉江南案”。被告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几十个人物姓名,及少量性格、关系设定,但作品的时代、空间背景,故事情节以及作品类型都与原告作品完全割裂,因此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侵犯著作权。但因为原告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品利用读者对原告作品人物的喜爱提升了自身作品关注,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上,二次创作的同人作品存在很大的侵权风险,但并不表示著作权法排斥二次创作。著作权法的理念是鼓励创新,反对滥用权利进行垄断,二次创作的作品同样具有著作权,不过要先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近些年同人文学的社会关注度和市场认知度都在不断上升,也有很多同人作品商业化,改编成电视剧电影等作品,肖战主演的《陈情令》也是《魔道祖师》的同人作品。这种形势下,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红线需要更明确、具体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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