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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设一人有限公司

作者:刘芳 时间:2020/4/7 10:41:54 浏览:1357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治理结构具有特殊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决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等重大事项时,只需由股东书面决定并签名后备置于公司。此种公司模式管理结构简单,股东可以及时有效地作出决策来应对市场发生的变化,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责任”的意义所在,也是有限责任最显著的特点。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形式,股东则存在较大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要额外承担一个举证上的倒置责任,即股东自证个人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该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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