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坡 时间:2020/4/7 10:16:10 浏览:2038次
死刑复核案件是刑事辩护律师不可忽视的一项业务,如何做好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值得每一个刑辩律师认真思考。笔者认为要想做好死刑复核案件,除了要重视和利用最高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外,更重要的是做好有关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帮助法官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漏洞,促使法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最终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结合笔者近年来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简要整理一下此类案件证据审查的切入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重视对DNA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
DNA鉴定意见被称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在死刑案件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但DNA鉴定实质上是专业人士依靠科学技术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尽管有其科学性,但是并不能完全避免错误的出现,有的案件中甚至还会存在工作失误。
如笔者办理的兴某某故意杀人案,2014年9月鉴定中心在做鉴定时竟然依据已经作废的操作规范——GA/T383-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该规范在2014年5月9日被新的GA/T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所代替)。
再比如吴某某故意杀人、**案件,误将女死者的基因座标识为XY(男性基因),将关键检材的标记序号记载错误,甚至委托送检日期在出具鉴定日期之后等等,在复核阶段虽经补正,但无法合理解释上述错误,而未予核准。
对于DNA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等定案的重要证据,法官的审查往往是非常细致的,不会只看结论,对于其中的送检对比记载、DNA基因座图谱、尸检照片伤口对比都会认真研究,甚至有的时候找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咨询。作为辩护律师,充分重视案中DNA鉴定意见审查与判断,发现其中的漏洞所在,往往会给我们带来预想不到的案件效果。
二、充分重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和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对比
由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而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有的侦查机关仍会以普通案件的标准建立证据体系,这往往给我们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留下很大空间。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应认真审查与客观证据相互之间,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帮助法官发现侦查机关的工作疏漏。
笔者办理的兴某某故意杀人案,经勘查发现作案现场留有“烟蒂”,还有“通向屋门口的污水鞋印,鞋底花纹类军警鞋”,对此现场勘验笔录中均做了如实记载,但是对比现场物证、痕迹提取笔录,却并未发现有提取该烟蒂、鞋印的记载,更没有进一步对烟蒂、鞋印等做鉴定。
现场勘验笔录记载了尸体位置、姿势及有无穿衣情况,对比被告人兴某某的供述笔录,发现尸体头部朝向不一致,尸体是趴在床边还是躺在床上位置不一致,尸体有无穿衣也不一致,甚至尸体脖子上的绳子也不一致。另据被告人交代其是将被害人掐死窒息死亡,并未殴打被害人,但是在床单和枕头上却留有大量血迹。通过对比发现的这些重重疑点,不得不让人产生是否有他人进入现场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合理怀疑。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法官特别重视先供后证取得的证据,通常认为可信度较高。同样,如果被告人有罪供述没有得到相应证据印证或者出现矛盾证据,也必然引起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疑虑。
三、重视尸体来源的辨认以及有无同一性的鉴定证据
近年来,多起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纠正工作,尤其是佘祥林案件,促使法院对于命案尸体的来源十分重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以防止和杜绝“亡者归来”的现象再次发生。
四、重视辨认笔录,审查是否做了混杂辨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之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我们要注意审查是否“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同时也要特别注意陪衬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此外,笔者还遇到一种特殊情况,希望能够引起大家注意,在赵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侦查机关组织“下家”辨认3名犯罪嫌疑人时,将3份辨认笔录所附的12张照片中除被辨认人的照片更换外,其余11张照片均相同。毋庸讳言,这种辨认方式明显也是不合法的。
以上几点仅仅是笔者结合实践工作总结的一小部分,难免会挂一漏万,比如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尸体检验报告,涉毒案件中的查扣、称量、提取、送检和鉴定等,乃至技侦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等等,不管做好哪个证据的审查工作,都会对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文章篇幅问题,笔者姑且先总结于此,至于后期会继续总结分享,不足之处还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