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洪武 时间:2020/4/7 10:45:25 浏览:2016次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司法环境的不断提升,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但律师“无用论”的声音仍不绝于耳,有的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找一个与法官相熟的人进行协调,其效果比找律师要好的多,就算找律师也是为了配合诉讼程序。作为一名律师,听到这样的论调,现在已经不会与之争辩。殊不知,有失公正的法官毕竟是少数,尤其是我国审判制度改革法官终身责任制后,这样的法官会越来越少,有良知、坚持公平公正的法官一直是主流。律师的价值,也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撮人决定的。在全国职业类型中,某一类职业以法律的形式直接立法的少之又少,其中律师职业是一种,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法律的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国家以法律层级单独立法直接规范某一类职业,这既是责任,也是对该类职业价值的肯定。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的“公平正义”,也有众多律师参与的身影。
法律规则其实就是各种社会价值调和平衡后的产物。比如,“欠债还钱”虽属天经地义,但对不起,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不会支持,“躺在权利上睡觉”不应被鼓励。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当事人未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不知道这些诉讼时效的规则,就很容易丧失法律赋予的权利。笔者近期代理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研判后诉讼思路的重点就放在了原告请求权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上,并在庭审中重点阐述,最终法院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30日,原告河北省A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买走挖掘机一台,车款24万元。2015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5万元。双方对剩余款项数额以及是否支付存有争议,原告认为剩余19万元仍未支付,被告认为已经支付。2019年4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9万元。笔者接受被告刘某的委托后,及时对所有资料进行了研判,发现河北省A公司与刘某及刘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曾存在合作关系,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车款5万元,不需要举证。但是对于剩余19万元,从双方证据来看,刘某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有B公司的部分付款凭证,刘某自己的记账本上也记载了部分付款记录(承兑汇票),但B公司的付款凭证与案涉的19万元是否存在关联性,能否达到了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还不确定,刘某自己记载的付款记录也暂时找不到付款凭证,需要继续搜集证据。另外,笔者还发现原告并没有提交自双方签订协议后向被告催款的证据,经过测算,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本案经过庭审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支付剩余车款,被告尚欠原告车款19万元未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中原告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不是在标榜欠债不还,而是在说明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权利,就应该在争议解决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充分的行使权利,而律师的作用就是利用专业优势依法帮助委托人筛选出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规则和事实并努力让法官采信,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实现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