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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反杀案”,检察院撤回起诉

作者:张培杰 时间:2020/3/23 9:38:31 浏览:1566次

 

根据最近媒体报道:对丽江唐某持刀反杀一案,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唐某的起诉。案情简介:2019年2月8日深夜李某酒后无故拦截唐某所乘坐车辆,并对唐某辱骂,唐某父亲得知事情原委后,与唐某一起去找李某“讲理”,李某用脚踢中唐某父亲胸部。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持菜刀前往唐某家,并以菜刀进行砍砸。唐某听到砸门声后,从厨房拿了削皮刀和水果刀出门,双方发生冲突。后经检验,李某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唐某被刑拘、批捕,羁押于丽江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四个,最高检从每个案件的起因、过程、后果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从该批指导案例来看,指导案例中对陈某正当防卫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行为人在他人伤害自己的情况下,利用随身携带刀具或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在丽江反杀案中,李某深夜持菜刀到唐某家,并以菜刀进行砍砸,唐某从厨房拿水果刀和削皮刀出门,与李某发生冲突致李某死亡。从媒体报道的案发经过看:李某先是无故辱骂唐某、殴打唐某父亲,后持刀至唐某家砍砸唐某家大门、唐某出来后先是赤手面对身高一米九的李某殴打,后拿出水果刀进行防卫反击。从以上经过看,案情的发生发展是一步步递进的,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逐渐升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名女子的唐某持水果刀进行防卫是正当的。

笔者认为唐某的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本案中,虽然唐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了李某的死亡,但我认为唐某的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中,面对身高一米九的壮汉,身为女子的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从案发后对李某的尸检报告来看,李某身上致命刀伤只有一处,也可以证明唐某的防卫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关于唐某正当防卫的紧迫性问题

在本案中,有人说唐某可以采取躲避、逃跑、不面对等情形避免不法侵害,李某持刀砸门,唐某可以采取不开门;如果门被砸开,可以逃跑、躲避。我认为,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就是法律授予了我们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对于唐某本人可以选择放弃,但我们不能剥夺其正当防卫的权利。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立法本意也应该是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唐某正当防卫案来看,该案例对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的保护理念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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