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飞 时间:2020/3/23 9:32:39 浏览:4523次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8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其中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独立决定对宣告缓刑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将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作为是否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进行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时切莫只将关注点放在案件的定罪量刑上,也应该重点关注被告人能否顺利通过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否则可能会使本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而没有适用缓刑,导致被告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证。
前些日子,笔者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的案件。在办理该案时,经过笔者的努力,法官基本采纳了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此外,被告人的家属还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此时,被告人的家属便非常乐观的认为被告人肯定会适用缓刑,肯定能够让被告人在春节前不再仅仅只能看见一小片天,而是能看到大大的一片天,但是笔者却并不是很乐观,因为我很清楚由于被告人是外来务工人员,所以他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容易出问题,果然笔者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被告人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环节真的出了问题,险些导致其不能适用缓刑,幸好笔者和被告人家属通过和当地居委会、司法所以及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并保证被告人一定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才最终通过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几天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了缓刑,使被告人得以在春节前从看守所里出来。对此,被告人及其家属对笔者的工作表示很满意。
虽然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有效的衔接了法院裁判和社区矫正,确保了二者在实施社会管理的统一性,但是我个人认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干扰了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比如,一个刚满18周岁的被告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缓刑,但其父母均已去世,家庭没有合适的长辈监护他,司法所便在调查后出具了不宜判处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最后,人民法院据此没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所以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意见具有相当高的采信度,如果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意见认为被告人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人民法院便通常不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但实际上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可能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更为有利。因此,笔者个人认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笔者个人建议人民法院对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意见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客观公正地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意见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犯罪事实和情节,审慎独立地对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作出判断。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作为人民法院充分评估是否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及时全面掌握被告人的相关情况,准确适当的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搭建了桥梁。即使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法官独立精神的培养,这些问题也会得到解决。最后,再次提醒律师朋友们,大家在办理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时一定不要忽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否则可能导致被告人没有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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