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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8年南京凶杀案凶手能逃避刑事处罚吗?

作者:张彦慧 时间:2020/3/18 16:46:48 浏览:1797次

 

1992年3月,南京医学院女大学生林某在教学楼晚自修时被奸杀,尸体还被藏进了下水道。此案发生后,曾在南京引起强烈反向,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28年过去了,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当年调集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但虽经多方努力终因破案条件不足,凶手没有明确。28年来专案组牢记职责使命,坚持盯案不放,终于获得重大破案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疑案告破。后续消息称嫌疑人经审讯,对其强奸杀人供认不讳,并有网友称见到凶手指认现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嫌疑人虽然躲藏了二十八年,最终还是被抓获了,我们不禁为南京市公安局刑警队的干警们点赞,正是因为专案组一代一代民警的不懈努力,才能不辱使命。被害人的在天之灵终于可以安息了。

                       

在浏览相关网页时,见到有网友提到本案经过28年,已经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那么追诉时效是否已经过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就此逃避刑事处罚?答案是否定的。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发生于1992年,当时施行的是1979年刑法(为了与现在施行的刑法相区别,简称旧刑法),2020年案件得以侦破,此时旧刑法已经失效,现在施行的是1997年生效的刑法(简称现行刑法),此时应该适用哪部法律?

我国刑法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所以本案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旧刑法,该法第76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就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本案确实过了追诉时效。

旧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官方披露的案件情况,因为当时客观情况局限,公安机关立案后,虽然做了大量侦查工作,但始终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采取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本案也不适用不受追诉期限的条件。那么,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就可以据此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旧刑法第76条第4项还规定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大学校园中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杀人,属于犯罪情节非常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

所以,本案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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