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关于校园欺凌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彦慧 时间:2020/2/6 17:21:54 浏览:2017次

 

开车来单位的路上,收音机里的新闻提到了最近刚上映的一部电影《少年的你》,因其触及了校园欺凌的事件,得到了影迷和网友的高度好评,票房表现也很好。

校园欺凌由来已久,并不是近年刚出现的。校园欺凌的新闻也不断爆出,其行为的残忍程度也一再突破大众的认知。

通常我们遇到的校园欺凌,多见于高年级学生或者校外的小混混对低年级同学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其勒索财物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物。被勒索的同学因害怕,或被威胁、殴打等原因不敢将受欺负的情况告诉家长、老师,从而长期忍受,导致其身心长期承受巨大的痛苦,久而久之,被欺凌者不愿也不能再忍受的时候,就会奋起反抗,但由于其年龄、心智的限制,其自卫手段往往违法,甚至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那么,我国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① 民事责任

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三款还规定了致人伤残、死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 行政责任

如果其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1.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③ 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因未成年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伤害他人生命健康或者造成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如果侵犯的是他人的财物则可能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所以,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及其家长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甚至影响其一生的性格。要杜绝校园暴力的发生,就需要家庭、老师、学生都拒绝校园暴力。作为家长,在生活中要以身作则,不要用暴力解决问题,使孩子养成暴力性格。低年级的家长则要关注孩子的情绪,多和孩子同学、老师沟通,一旦发现孩子情绪波动,就要鼓励其向老师、学校反映,如果事情得不到解决,家长就要行动起来,依法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返回

上一篇:不可抗力

下一篇: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