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钱向帅 时间:2020/2/6 17:20:09 浏览:8821次
我国目前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了允许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首次出资比例外,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这些规定有助于激活市场活力,但是也存在一些实际中的难题,例如当公司不足以清偿外部债务时,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能否加速到期呢?
基本案情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股东甲认缴10万元,乙认缴40万元,丙认缴5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乙丙已分别实际缴纳各自出资额,乙实际缴纳2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乙剩余20万元出资额应在2023年前缴纳完毕。A公司在2018年8月时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B公司货款30万元,2019年1月B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及股东乙,请求A公司清偿货款,并请求股东乙在尚未足额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所欠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外部债权人债权时,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加速认缴出资,判令没有到期的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这表明股东依法分期或者按照章程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认缴出资额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承诺的出资缴纳期限届满前,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是有权拒绝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该规定只有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中的“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该理解为超过缴纳期限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
最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综上表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也即人民法院不应支持B公司要求乙股东在未出资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除非(1)在公司资不抵债,无力承担对外债务,公司或者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可以加速到期;(2)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的,可以加速到期;(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加速到期;(4)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可以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