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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定金

时间:2019/12/31 9:31:36 浏览:1506次

 


最近接到一通咨询电话,朋友王某在天津市区的一个新建楼盘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购买面积为95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总价190万元,其中定金20万。半月后,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了定金。后来,双方发生纠纷,买受人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4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

买受人指出,因自己是外地人,不太清楚天津的购房政策,担心自己属于限购人员,但与销售人员沟通过程中,销售人员承诺即使属于限购范围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开发商有办法进行规避。此种情况下,王某才同意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才有后续定金的交纳。而开发商对此予以否认,更不认可其工作人员曾承诺可以通过规避政策实现买受人的购房需求。买受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事实上,作为房屋买受人在购房前应当事先了解相关的购房政策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并有如实说明情况的义务。开发商作为销售房产的专业机构,对于相关的政策、法规更应知悉,还应严格依照规定审查购房者的条件,要求买受人说明真实情况,并对购房时的政策及注意事项明确告知买受人。而本案中,开发商处销售人员不仅未履行审查义务,反而向购房者作出可规避政策的违法承诺,过错明显。买受人在购房前也没有对购房者的要求进行深入了解,本身也存在过错。而限购政策导致买卖双方约定客观上不能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房屋买卖行为与限购政策相悖,客观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解除认购书,合情合理,开发商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定金二十万元返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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