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聪 时间:2020/2/1 11:00:21 浏览:2698次
对重复起诉的理解
【案例】
A公司中标B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对01号宅基地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时,姐弟俩C和D均声称自己是01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享有拆迁补偿利益。姐姐C拿出0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明自己是合法登记的使用权人,并称D已经有03号宅基地,不应该再来抢自己的。弟弟D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有其父亲的书面说明、遗嘱和村委会以及其他村民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均表示D是实际的使用权人,只因村委会工作人员在1988年土地确权时将使用权人填报错误,导致D未能登记。最终,A公司与弟弟D签订了补偿协议并给付了03号和01号两块宅基地的补偿利益。
于是,姐姐C便将A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给付01号宅基地的补偿利益。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以C是合法登记的使用权人为由支持了C的请求。A公司见状便又将弟弟D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返还03号和01号两块宅基地的补偿利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A公司在签订时对土地存在纠纷事项是明知的,风险是可预见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选择与D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应当遵照履行。D虽然不是01号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但D依据补偿协议仍然有权受领该补偿利益,无需返还,遂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收到判决书后未在规定期间上诉、再审事情过去两年后,A公司才想起解决这件事,但该案上诉和再审期限均已经过。另外,且两年时间过去,A公司也无权再申请撤销补偿协议。
在上述情况下,A希望重新起诉弟弟D将多付的01号宅基地补偿利益要回来。确认合同无效或可一试。新的诉讼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请求法院确认D不是01真正权利人,对01部分对应的拆迁补偿不享有主体资格为由确认该部分约定无效。待第一步请求得到确认后,第二步再以此为由要求D返还。
【问题】
A公司此时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分析】
我们先看认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标准我们逐条分析。首先,本案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第(一)条标准无需多言。那么,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A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换成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标的相同吗?笔者认为是不同的。《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对“案由”给出了定义。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通过上述定义来看,不同的案由代表着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案由不同,标的不同。也正如此,笔者认为A公司此时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后,前诉判决已经确认了补偿协议的效力为有效,现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答案是没有。因为后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对01地块对应的拆迁补偿约定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协议整体的效力。所以后诉的请求并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综上,A本次起诉是新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作者: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王聪律师,专注民商事领域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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