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鹏 时间:2019/12/26 14:53:20 浏览:2449次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鹏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
委托代理人:张婕 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2月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4年10月生下一儿子,儿子已经成年参加了工作。
双方虽结婚多年,但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一直由被告保管,被告用原告名义贷款50万元,还办理了信用卡6张消费13万余元,款项不知用于何处,且不与原告商量就对外出借45万元,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2011年3月购买了某区房产壹套,登记在被告名下。2014年购买了轿车壹台,一直由被告使用。除上述房产和车辆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双方分歧与争议
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予以公平分割,对外债务也应该公平分担。
被告认为:虽然夫妻多年,但并未有积蓄,对外负债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情况与调解书
在主审法官释明离婚诉讼并不能解决夫妻共同或者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原被告同意离婚,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1.5万元。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另行协商处理或另案起诉。原告大度的承担了案件的诉讼费用。
律师感想
该案起诉前夫妻双方财产、对外债权债务关系极其复杂,双方能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合意,完全在意料之外,这也对从来不做离婚案件的我是一种莫大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