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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分析

作者:孔德康 时间:2019/12/30 14:46:53 浏览:2356次

 

近些年,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大部分是意外事故导致,但也有少部分事件是人为故意造成。高坠导致伤害的民事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已有规定,不再赘述。本文结合实际案例阐述一下高空抛物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

                       

从案例分析来看,高空抛物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三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接下来以三个典型案例具体剖析:

1、上海闵兴区法院作出的某判决中,石某等三人运送布卷,石某在店铺二楼将布卷从窗口扔下,其他二人在楼下负责提醒过路行人并装运。因疏忽大意,三人未尽提醒和注意义务,致使路过的项某被砸成重伤,三人均被判处过失致人重伤罪。

2、山东省郓城县法院作出的某判决中,樊某在某小区楼顶施工时,为清理垃圾,在向楼下观察认为无人之后,将装有石膏块的编织袋从楼顶抛下,导致一人当场死亡。樊某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上两罪为过失犯罪,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伤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了伤亡结果发生的行为。上述两案中,行为人在抛物前对楼下的安全保障有一定的准备,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伤亡后果,这是行为人的过失导致了意志之外的结果,故根据造成的重伤和死亡结果,分别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的某判决中,张某为发泄情绪,在自己居住的小区住房中,多次从5楼向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造成楼下多辆汽车被砸坏,张某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为故意犯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高空抛物的场所系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抛掷的灭火器等物体对人对物危害很大,且多次抛物。这三个方面所呈现状态的集合,使得公共场所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面临现实危险,且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足量性,亦非一般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能够评价,故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际生活中,小区常见的高空抛物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但如若构成犯罪,更大可能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条件大致参照以下几点:案发地人员车辆密集程度;抛掷物品危险性;抛掷次数等。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有抛掷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亦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道德教育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可以发挥更有力的作用。高空抛物在普通大众眼中可能仅仅是一个不文明的行为,但除了造成损害需要赔偿,更需要注意到的是可能让人身陷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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