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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拯救未成年人犯罪吗?

作者:张晓飞 时间:2019/12/30 14:32:45 浏览:1626次

 

近期,相信大家都知道大连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极端案件: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大连市公安局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事件发生后,广大网友对“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展开了激烈争论。在此,我谨代表我本人对“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谈谈我的看法。

我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减少悲剧的发生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如果只是单纯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那么总是会有漏洞。恰如人民日报网评论“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由个别案例决定,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非周全之策,降到任何年龄都可能存在漏洞。其次,我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持“乐观主义”立场的,即我认为儿童本身是单纯而善良的,他们自身性格的养成是极易受环境影响的,因而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所以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过度的惩罚,应以矫正为主。最后,如果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轻易入刑,不仅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使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反而容易诱发更严重的犯罪。因而相对于让一部分情理上应当受到惩罚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我更希望能够给予这个群体更多的体谅和保护,让一部分仍有希望的未成年人不失去希望。

诚然,对于极端个案中嫌疑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让秉持朴素正义观的公众难以接受,同样也难以回应被害者家属的悲痛。因而我认为在一些极端个案中,即便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是有承担刑事责任必要性的,正如张明楷《刑法学》所言:“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但仅有13周岁的人,确实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刑法之所以不处罚他们是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而不是一律否定其责任能力”。因此我认为在一些极端案件中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即在坚持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前提下,对极端案件嫌疑人进行刑事制裁。

“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是指虽然法律原则上规定一些年龄段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儿童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且在这些行为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就可以判定儿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司法制度的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工程,我们应该秉持着严格谨慎的态度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必须通过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以防止该原则被滥用。

                                     


此外,在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的作用,更要考虑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通常离不开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对他的影响,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都应该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接触暴力、色情等方面的信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恰如《人民日报》所言,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在无罪与重罪之间打开妥善应对的司法空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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