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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拒绝最熟悉的陌生人!

时间:2019/12/30 13:16:16 浏览:1420次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应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信息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属性的特殊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虽然古已有之,但是在当前的信息社会更为频繁和严重,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大肆猎取和传播,无论是对公民还是社会都造成极大的影响。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案例

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常某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并雇佣被告人吴某在北京等地租住房屋,通过拨打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谎称可以向对方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截止至2016年9月被查获时,被告人杨某某、吴某共骗取人民币60000元。其中,被告人常某自2016年8月份以来参与骗取1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常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常某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常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常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我们的生产生活变得更高效便捷,但也给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常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雇佣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通过提供被害人准确的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达到实施诈骗犯罪的目的。

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已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重点。维护个人权益与合理使用信息的关系,成为信息社会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这就需要从源头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安全保护是关键。除了公民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以外,各有关单位也需加强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屏障,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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