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李某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系因买卖村证房合同解除后形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刘志鹏 时间:2019/12/26 14:49:49 浏览:2748次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鹏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10万元订金购买被告某区某村证安置房《收条》,双方约定半年内付清剩余款项70万元,同年10月又向原告出具收到购房款70万元《收条》。

2016年房屋交付时被告单方面毁约,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偿还115万元,其中另外一套村证房作价49万元,另外再返还66万元现金。2016年9月,被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同时返还现金50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16万元《欠条》,并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分四笔共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12万元未还。

另,2016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借李某30万元(叁拾万元整)”借条壹张。原告于2015年11月向被告转账29.4万元,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2018年3月,之后未再支付利息。

双方分歧与争议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村证房买卖合同已经转化为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偿还剩余未偿清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认为:未到庭

一审情况与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30万元的借款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转账凭证,但转账凭条和交易记录显示原告实际向被告转款29.4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被告间实际借款本金29.4万元。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6000元利息,按照本金29.4万元计算,月利率2.008%。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予以支持。

原被告间12万元借贷关系的形成过程有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收条、分期购房协议等证实,对该12万元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律师总结

该案诉求虽然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但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无形被加重,法官对转化后的借贷关系如何形成和相关款项的走向异常重视,在原告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胜诉显得尤为来之不易。

返回

上一篇: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起因系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剩余购房款

下一篇:吴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