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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刘志鹏 时间:2019/12/26 14:39:23 浏览:2338次

 

该案涉及未发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竞业限制禁止赔偿金和违约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相关情形

被申请人、原告、申请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鹏 田世超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闫建刚、董玉甜 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吴某到某公司处工作,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吴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7000余元的行为,还应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某公司与吴某倒签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某公司主张吴某在其工作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组建公司,经营与该公司相同业务,并提供了部分录音证据、电脑留存吴某与客户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要求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20万元。

双方分歧与争议

吴某认为:公司应该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向公司支付2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即便支付也应以公司实际损失为限。

某公司认为:吴某入职后主动放弃国家未强制缴纳阶段社保,不不存在补缴的前提,2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不存在过高及可以减免的合同和法院依据,并保留向吴某新组建公司追究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权利。

一审情况与调解

在法官向双方指明诉争利害关系,晓以大义的情况下,吴某与某公司达成调解意向,签订调解笔录,最终当天便领取了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吴某主张的未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与某公司的业务损失、未结剩余工资和竞业赔偿金相抵后,吴某再向某公司支付15万元,之后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律师总结

该案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两个一审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因为吴某对公司侵犯其合法利益未及时在第一次仲裁时提起未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反申请,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接受委托后,明确向一审法院提出,未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需要在该次一审中一并解决的诉请后,一审法院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定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是仲裁前置为由拒绝立案,最终使本案演变为四个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负责审理的法官及时发现问题,将案件合并处理,避免了更严重的局面出现。

该案成功之处在于吴某支付的15万元赔偿金中,包含某公司的业务损失6万余元,即便之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能够成讼,这6万元也不应该包含在其中了,相当于吴某向某公司实际支付了9万元违约金,较仲裁裁决的20万元降低了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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