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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

作者:刘芳 时间:2019/8/26 20:44:27 浏览:1856次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

现如今,由于年轻人工作、生活压力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让自己的父母带孩子,以腾出更多的时间为将来奋斗。年轻人对孩子的爱固然很重要,但是我们也不要忽略了这些老人对孩子的爱。隔辈人对宝宝的爱,更多更亲,更令人感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离婚率也在不断地攀升。年轻人因性格不合,不愿意将就过生活,于是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出现。而往往在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愿意让孩子与另一方有任何瓜葛,拒绝探望。从小带孩子长大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无法探望孩子感到异常的苦恼。《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并未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此项权利。

[2016]399号《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祖父母的探望权,而且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设置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更好的呵护,帮助其更健康的成长,弥补其在父母离婚时失去另外一方的关爱,这种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于血缘亲情的爱是无法因为父母离婚而进行割舍。因此,应该支持其拥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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