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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产品可否执行

作者:刘芳 时间:2019/8/26 20:46:01 浏览:2622次

 

有朋友开玩笑说:“旅行可以没有计划,但是人生不可以没有,特别是在财务这一块。” 道理显而易见,人生规划,未雨绸缪,确实应该好好盘算盘算。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不知不觉中理财市场悄然兴起。人们除了日常的开销之外,剩余的资金如何使用呢?目前很多家庭购买理财产品,那么在现如今的经济条件下,理财产品五花八门,例如:保值理财、储蓄理财、保险等等。

今天我们暂且不讨论理财产品的优劣,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若人们涉及到民事诉讼,成为被执行人,对于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答案是肯定的。实践中,对于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和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率先在全国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其中明确: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去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持有金融理财产品,应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则依据该协助查询通知书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如被执行人持有的金融理财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期限、交易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等信息。人民法院可出具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通知书,根据银行系统功能,确定只冻结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还是同时冻结资金账户和金融理财产品本身,该事项应在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通知书中明确记载。处分上述财产时,人民法院应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上既要载明处分的金融理财产品,转化成资金,又要载明从该金融理财产品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扣划相应的资金。与此同时,对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自营产品,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以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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