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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思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赵薇 时间:2019/7/14 14:53:34 浏览:2408次

 

“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思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开放,离婚成为较普遍的现象,离婚率逐年递增,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享受税收、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夫妻之间假离婚、真购房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约定不清,一旦发生双方未曾想到的突发情况,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刘某(女)与乔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生有一子,因现在住的房屋较小,夫妻双方打算再购买一套房屋。妻子刘某以单身人士才能享受较低首付和公积金的贷款优惠政策为由,建议夫妻二人“假离婚”。获得丈夫乔某同意后,双方拟定了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刘某和乔某还在一起生活,新房装修好后,乔某数次提出复婚,但刘某均未同意。期间,乔某发现新房有其他男性洗漱物品,此后双方矛盾逐渐升级,争吵不断,最终对簿公堂。乔某起诉称双方系“假离婚”,于是要求确认其对新房享有一半产权,并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刘某称双方确因感情不和才导致离婚,系“真离婚”,同时称新房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与乔某无关。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系离婚后女方单方购买,并由女方偿还贷款及居住,最终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房屋系离婚后购买,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离婚后产生的风险有所预见。故对乔某主张自己受骗离婚,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假离婚”。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登记制,只要双方依法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夫妻双方“假离婚”存在以下风险:



一、“假戏真做”,变真离婚。

“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本意并非要离婚,而以离婚为手段便于达成其他目的。在目的达成后还要复婚。但人的意图犹如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其他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却遭到无情拒绝。夫妻之间随着学识阅历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感情、思想难免会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就可能会发生一方不想复婚的情况,由于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另一方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变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吃个“哑巴亏”

在此再分享一个案例。甲婚前自有房屋一套,与乙婚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为了购买学区房,二人需要将上述两套房屋卖出。为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且避免交纳税费,遂办理“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婚前房屋归甲方,婚后共同房屋归乙方。二人复婚后用各自出卖房屋的价款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之后二人婚姻关系破裂,乙起诉甲离婚,并基于离婚协议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夫妻第一次离婚已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所售价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这时,法院可能会形成两种裁判意见:一种认为,房屋属于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均分;另一种则认可乙主张的观点。实践中,两种裁判案例均有发生,但无论是哪一种裁判结果,对于甲来说都是不利的,因为“甲方婚前房屋归甲方,婚后共同房屋归乙方”的这种约定,实际上使得甲将婚后共同房屋全部给了乙。这个“哑巴亏”是吃定了。

综上,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杜绝。“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其中反映出的固然有楼市政策的不合理因素,但更多的是信用文化的缺失。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假离婚”这种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针对“假离婚”现象,人民法院和民政、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要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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