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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远”的民事再审

作者:张江涛 时间:2019/7/17 11:42:25 浏览:2170次

 

      最近朋友咨询:他想申请再审,却又不知如何操作。其实民事再审很多人都一知半解,虽然大家都能张口就来,但又觉得再审是那么“遥远” 。

       民事再审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它包括三种情形: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从广义上讲,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但从狭义上讲,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一种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今天,本文仅就朋友困惑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这一情形展开分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也不是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13种法定理由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按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提交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再审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再审请求、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文书案号、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后面审理程序有时间再与大家分享,不再赘述。

以上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简要分析。相对于一、二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显得更加复杂,相信通过浅显的分析,“遥远”的再审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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