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芳 时间:2019/5/14 18:29:11 浏览:1916次
近期办理一件离婚案件,马某(男)与张某(女)2015年5月12日在我国登记结婚,2016年8月双方均到美国留学,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马某2018年10月在美国起诉离婚,张某同时在我国婚姻缔结地起诉离婚,马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解析
我国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首先要看本案是否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以及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婚姻的处理原则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的马某与张某虽然现阶段定居在国外,但两人是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后才去国外留学的,双方登记结婚时的国籍均是中国,根据上述规定该婚姻不属于涉外婚姻,应遵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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