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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欲行请慎思

作者:刘芳 时间:2019/5/9 16:08:45 浏览:1878次

 

当年电影《古惑仔》盛行之时,很多人觉得重义气的人难能可贵,这便是“义薄云天,豪气万丈”。而“义气”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为兄弟两肋插刀”有时也存在风险。好朋友因急需资金向别人借钱,但对方要求提供担保人,出于哥们义气爽快答应。一旦债务人资金状况不佳,担保人往往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了解,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若无奈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及时行使追偿权。所谓追偿权,就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赔偿担保人的损失。那么,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当事人。

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需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那么,若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时,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案件,是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行使追偿权呢?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担保有风险,欲行请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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