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晶 时间:2019/4/20 15:43:39 浏览:2079次
最近新闻媒体曝出的家暴新闻层出不穷,“蒋劲夫家暴日本女友”、“王自健自曝被前妻家暴”、“马蓉晒照控诉王宝强家暴”、“徐凯家暴女友”等等,一夜之间“家暴”一词成了热门词汇。
在现今社会,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家庭暴力出现率逐年递增,家庭暴力已经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全国妇联《2013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中指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那么到底什么是家暴呢?是不是只有女性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呢?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绝不仅仅是指男性对女性及儿童施加暴力,还包括基于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一般不为人所知,而中国很多家庭都将家庭暴力归为“家丑”,秉承着“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一般不会对外宣扬或求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因此,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按照《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受害者遭遇家暴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
1、向有关部门投诉,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加害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保存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加害方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加害人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6、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加害者进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
《反家庭暴力法》第22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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